各地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在政府部门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活动监管职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取证材料须制作备份件,正本留卫生执法机构存档,副本(每页加盖确认印章)与行政处罚文书一并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盖部门印章,在三日内交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送达。不同意处罚的,书面通知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应诉,卫生执法人员参加。
(二)需要对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所抽样品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继续送卫生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机构务必紧密协同,认真完成有关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检验经费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财政解决。
三、要求
(一)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高度,从维护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机构改革过渡期间的餐饮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实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工作信息的互通,形成合力。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主动、及时地将原许可、监管的餐饮单位的有关资料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便于其了解有关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了解餐饮环节有关情况,尽快熟悉和适应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