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切实加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电〔2009〕6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部署,我们制定了《切实加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之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实施。切实加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根据省政府部署,现就我省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工作,并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在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全力协助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场审核工作。
(一)省辖市范围内(含所辖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各县(市)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工作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受理。
(二)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交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并书面通知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规模,确定将申请材料交市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或所辖区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三)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交的申请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照《食品安全法》、《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现场审查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材料或现场审查未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退交申请人。
二、切实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