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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1.2009年凡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供电、供水、供气、烟草、发电企业、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当年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超过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均属奖励范围。

  2.以企业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计算(以下简称考核指标),作为奖励计算依据。

  3.按2008年行业平均增幅状况将工业企业划分为三类(具体行业分类见附件2),各类企业2009年考核的基准增幅分别设定为:第1类6%;第2类10%;第3类14%。

  4.对各类企业2009年全年考核指标超过第3条规定基准增幅的增量,按增量的1.1%给予奖励。其中:2009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71号)的基础上,对其全年考核指标超过500万元的增量部分,按增量的0.5%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扩大设备投资,提升装备水平

  凡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工业企业,在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中购置生产设备的,对购置设备单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按购置价的2%给予奖励;对购置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在执行芜政〔2008〕71号文件基础上再奖励0.5%。每个企业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奖励资金的来源、拨付与审核

  1.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2.本《意见》中的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3.执行支持企业增产增销的奖励政策,一年兑现一次。由企业在2010年1月份按纳税注册地进行申报,经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初审后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统计、环保、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统一兑现。属于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拨付到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4.执行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资的奖励政策,每季度兑现一次。由企业按纳税注册地进行申报,经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初审后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财政局于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会同市统计、环保、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统一兑现。属于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拨付到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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