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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芜政〔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皖政〔2008〕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县、区政府处于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区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区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区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地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近年来,我市依法行政尽管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仍然存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奋力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健全法制讲座制度;建立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二)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市、县、区政府制定相应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决策的程序和决策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包含听证、决策合法性审查、决策集体决定、决策实施后评价等内容。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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