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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要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主办单位不得借会议或者活动名义购买一般办公设备用品。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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