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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罗定电厂1、2号机组脱硫电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罗定电厂1、2号机组脱硫电价的批复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粤价〔2009〕123号)


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
  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报来《关于罗定电厂一、二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粤电财〔2009〕73号)悉。经审查,罗定电厂1、2号机组的烟气脱硫工程已通过省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根据省物价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73号)规定,同意罗定电厂1、2号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5分/千瓦时(含税)的脱硫电价,自该电厂的脱硫设施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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