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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8〕82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新政策宣传。此次税额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各区(市)县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政策,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

  二、严格、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新的税额标准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县地税局要把2007年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在2008年一并征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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