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是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8〕26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专门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相关科室具体分工,并结合前期开展的计税面积核实工作,做好税源清查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作
严格按照省局税源清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加强与国土、测绘、财政等部门的协作。纳税人申报的税源清查表应附土地证、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及其它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以严格审核。各地应至少选择10个占地大户,会同国土部门,对其占用土地情况进行重点清查,确保其申报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面积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