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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教安〔2008〕62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中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部分学校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带来很大影响,也给事主家庭带来极大悲痛。学生实习是教学工作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实习内容必须按照教学计划执行。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选派有责任心的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学生实习开始之前,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宣讲实习过程中各项安全规定,并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实习。

  二、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有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实习劳动。实习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技能和从业能力的提高。

  三、学生实习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生产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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