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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粮食销售工作等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加快库存老粮销售。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老粮,省将分批下达指令性销售计划,争取在2008年底前全部销售完。一要严格执行计划。做到有令即行,保证完成。二要认真兑现政策。对销售的政策性老粮库存及时做好价差挂帐、安全水分以下的减量、政策性超耗等项业务处理,并按规定报批,确保各项政策兑现。三要强化陈化粮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陈化粮销售处理政策,配合工商局做好监管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建立陈化粮销售档案,规范运作,坚决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四要搞好协调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转制企业粮食销售中的收款和开发票等具体问题,并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陈化粮出库各项服务工作,坚决杜绝刁难勒卡现象。

  三、考核办法

  年度末,省局将对各地市的粮食销售工作进行考核(受政策性因素影响相应调整),并评选出先进地市。具体办法如下:

  (一)总分构成:总分100分,由四部分构成,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考核项40分,占总分的40%;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考核项40分,占总分的40%;贡献率考核项10分,占总分的10%;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销平衡考核项10分,占总分的10%。

  (二)评分方法:一是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考核项。考核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销售量占全社会粮食销售总量的百分比。基础分值100分,完成省局下达的指导性工作目标得基础分,未完成的每低于指导性工作目标一个百分点减2分。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考核项。考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量占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销售总量的百分比。基础分100分,完成省局下达的指导性工作目标得基础分,未完成的每低于指导性工作目标一个百分点减2分。三是贡献率考核项。考核地市全社会粮食销售总量占全省社会粮食销售总量的百分比。按该比例乘以1000计算分值,满分为100分,100分以下的据实得分。四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销平衡考核项。考核地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年(生产年度)粮食销售数量占收购数量的比例。基础分100分,销售量占当年收购量80%的得基础分,高于80%的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8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减1分。

  (三)地市总分的计算:按照评分办法,分别计算各地市考核项的得分,按相应权重计算合计总分,按得分高低全省排序。

  (四)先进地市的评选:年终根据各地市得分情况,参考各地销售工作情况,评选出6个先进地市。对由于主观因素完不成销售目标的,评定为不合格,其余地市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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