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拖拉机登记和检验。申请登记的拖拉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各县(区)公安、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农机局《关于印发〈全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管理业务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公(交管)〔2007〕156号)的要求,严格做好有关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业务工作。各县(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强制性标准,按照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参数)进行检验和办理拖拉机登记,严把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关。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拖拉机,坚决不允许上路行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联合执法,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交通管理(包括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规定,依法勘查、处理道路外的拖拉机事故,查处违章行为,特别是要严格查处道路外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拖拉机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整合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在四级以下(含四级)的县乡道路,建立联合执法勤务机制,实行统一排班、统一联勤的办法,联合开展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四级以下(含四级)的县乡道路上查处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时,统一由公安交警使用法律文书和罚款票据,罚没款统一上缴财政。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要统一标识,着装整齐,亮证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专用车要统一标识。
各县(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清理超标拖拉机、报废拖拉机的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对制动、转向和操纵系统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制止上路行驶和作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
四、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分析研判制度。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分析研判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共同推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