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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公安局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百色市公安局、百色市农机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拖拉机拥有量及驾驶人数量急剧增加,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部分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非法改装、无牌无证行驶等问题十分突出,导致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公安厅、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7〕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百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公安、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将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履行职责,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管理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一)严格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凡未取得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的驾驶培训。二是严格教练员管理制度。凡未取得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认定核发的《准教证》的教练员,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的培训工作。三是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各县(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学员凭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的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包括学员的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和学员的双签名等)方可参加拖拉机的初考或增考,坚决杜绝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就发证的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者未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的,不得进行考试。四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拉机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挂图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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