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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二00八年禁渔期公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二00八年禁渔期公告》的通知
(黑农委渔发〔2008〕63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水产局、畜牧水产局),省农垦总局: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禁渔期工作,养护渔业资源,现将《二○○八年禁渔期公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禁渔期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渔民群众广泛宣传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对渔民普及《渔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广大渔民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边防部队、外事、公安边防、工商、交通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继续采取渔船与渔具分离,船加锁(边境地区要设专人看管),渔具入库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禁渔期管理,坚持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渔政与船检相结合,水上与陆地相结合,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捕鱼行为。

  三、加强涉外渔政管理。边境地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边境水域的渔政管理,严格执行中俄边境水域禁渔期规定,层层落实渔业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防止涉外渔业事件发生。特别是兴凯湖水域,调整了禁渔期的起止时间,要认真执行,强化管理。

  四、加强渔业资源养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更好的恢复渔业资源,全面提升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水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渔区、鱼类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的监督管理,加大人工增殖放流力度,促进渔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认真总结禁渔期工作。各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禁渔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务必于7月30日前将禁渔期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附件: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二OO八年禁渔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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