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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除“四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除“四害”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权: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被监管单位或者个人改进除“四害”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机构开展除“四害”监测及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除“四害”工作的培训及技术指导;宣传除“四害”知识,通报除“四害”的工作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将除“四害”工作纳入监管相对单位或相对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的管理范畴,在审批时应当将除“四害”工作列入作为重要条件,对“四害”防范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发放相关证照,不给予质量认证。

  4.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相对人是其经营场所除“四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其经营场所除“四害”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管理组织,制定除“四害”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除“四害”的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场所“四害”密度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三)切实落实除“四害”工作经费。除“四害”所需经费实行政府投入和责任单位及个人出资三结合的原则筹措。政府投入的除“四害”资金专款专用,公共环境(公用广场、绿地、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街道下水道)、街道居民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卫生事业费中安排列支。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灭鼠和卫生虫害消杀所用药械由市爱卫办、疾控中心统一提供,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

  (四)大力开展除“四害”宣传活动。文明办和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除“四害”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表扬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和个人敢于批评曝光,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加除“四害”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除“四害”活动家喻户晓。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闭路电视、设立宣传站、宣传标语、橱窗、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四害”的危害,掌握正确的除“四害”方法,真正做到人人动手,消灭“四害”。

  (五)工作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市“创卫”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组织人员组成督查考评组按照除“四害”工作考核标准要求,对各责任单位(含中直、区直单位)和部门监管单位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落实经费、措施不力、走形式、“四害”密度不达标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主管负责人、除“四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在自治区、国家级除“四害”专家到我市检查期间,因责任单位除“四害”不达标原因影响评分的,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给予责任追究,属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其责任领导将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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