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
二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800分;
三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00分。
五、考核评级的程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的道路运输相关企业,按相应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公路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试行)》进行自评。
(二)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申请考核认定,营运车辆50辆以上的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营运车辆100以上的货运企业、一级公路客运站、一级汽车维修企业向省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向地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申请考核认定。
(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申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道路运输相关企业进行考核认定。采取抽查的方法进行,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设备设施安全考评部分,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 ≤10,抽100%。
2、10<H≤100,抽10台。
3、100<H <500,抽10%。
4、500≤H ≤1000,抽50台。
5、H >1000,抽5%。
经考核认定合格的,由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向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省交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在3年有效期内,道路运输企业年发生责任(同等及以上)事故,死亡0.5人/百万公里、重伤1人/百万公里、事故次数1.5次/百万公里、经济损失20万元/百万公里及特别重大事故;其他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原考核认定部门撤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七、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和申报,自评和考核认定得分低于700分的应限期进行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与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和市场准入许可相结合,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完成隐患整改任务作为批准新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通过年度行政许可审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