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交发〔2008〕116号)
各市(地)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运输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我们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实施办法》,制定了《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黑龙江省交通厅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共同制定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公路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试行)》,现发布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的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相关企业”)。
普通货物运输、货运服务、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综合检测站、出租、租赁起业、停车场站等道路运输企业参照执行。
二、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公路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试行)》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
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分为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