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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项目转让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三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完成后,拆迁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劳动安全、市容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管理规定,拆迁工地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临时建筑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前款所称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

  第三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区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规划区中的地理位置。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注明的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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