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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

  1、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一是建立道路客运行业发展年度计划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分别编制省、市、县三级道路客运行业年度发展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客运班线、经营主体结构、运力结构的发展与调整等方面内容。发展计划应每年制定一次,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其管理权限进行协调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道路客运行业年度发展计划。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按照行业发展计划确定的目标实施行政许可及行业管理,同时要结合行业年终检查评比工作,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二是规范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细化道路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建立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客运班线协调机制,形成统一、规范的道路客运许可体系。三是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的报备制度。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季度将本辖区的道路客运行政许可情况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辖区内客运许可台帐。四是建立客运车辆更新管理制度。结合运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调控,制定统一的车辆更新办法,解决因车辆更新产生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间、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五是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管理手段,加强对道路客运行业监管。建立运输主体、客运车辆、驾驶员和执法检查数据库,形成异地共享稽查信息,实现对运输主体、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动态管理;加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协同式三级道路运输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网上许可;进一步推广电子营运证的应用范围,积极推广和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六是建立客运驾驶员信息库。客运企业招聘驾驶员应从客运驾驶员信息库中选聘,严禁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营运客车。

  2、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制定全省统一的站车协议规范文本。通过进站协议书,明确客运站的管理权限和服务职能,明确站车双方的权力、义务,规范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二是制定全省统一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行政管理合同文本。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客运企业签订客运班线经营权行政管理合同,明确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客运班线经营权私自转让和炒卖。三是制定全省统一的客运企业班线承包合同规范文本。明确客运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客运企业只收费不管理、不服务、以包代管和客运班线承包者只挣钱不服管等问题。四是加大对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客运经营者反映强烈的非法营运、不按照规定的站点、班次、班时发车及倒客、甩客、卖客、违价等严重干扰客运市场的行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坚决予以打击。五是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检查客运企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完善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做到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化,安全管理评价标准化,安全隐患排查专业化,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预警制、重大安全责任追究制和车辆综合性能定期维护和检测制,进一步规范客运站月检和定期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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