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精神,参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征地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右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设立或者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作为拆迁人,具体负责本区征地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被征地拆迁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市建设规划、财政、房地产管理、市政管理、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商务、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