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57号)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消除城市噪声危害,创造安静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环境噪声是指市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市区噪声标准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市航务管理处负责对市区内水域(银海铝业公司至东笋水厂)航行的各种船舶噪声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市政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对市区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百色市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等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五条 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其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