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实行分类施保。要充分发挥有限的保障资金的作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根据保障对象贫困程度、致贫原因、劳动力状况等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要给予重点保障,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残傻、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确定补助标准时,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对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要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计划生育户,要在原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增加10%的补助金。
(三)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抓好制度衔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针对没有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常年生活贫困的家庭,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针对有劳动力、能够通过劳动增加收入乃至致富的家庭。在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扶贫开发,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充分依靠自身能力脱贫致富。
四、建立稳定可靠的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机制
(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负担的资金来源机制。根据自治区要求,按照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区)应按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50%配套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障每人全年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当年确定的补助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