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地段,以住宅小区建设为主,单位组团建设为辅,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和较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同步建设各种配套设施,方便居民生活。
(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六、具体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建设责任、目标和具体要求,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步伐。
(二)进一步充实和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建设规划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房产局、房改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县(区)要于2008年6月底前,进一步调整充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及成员,按照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明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和职责任务。
(三)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8年6月底前,落实2008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划拨用地(可充分利用旧城镇区原有行政划拨土地的闲置用地或在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内划拨一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模)。2008年新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2008年市、县(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
(四)尽快完善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配套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8年6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的各项配套办法,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申请、公示和审批制度等有关管理办法,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扶持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配套办法,要于2008年6月前分别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房改办、房产局备案。
(五)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关系到广大低收入家庭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税务等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批进度,要限时在3至5天内完成本部门的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