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故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内),每人/次扣2分;旷工(半天),每人/次扣5分;
(六)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每次扣1分;说文明禁语,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5分;
(七)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串岗聊天、在大厅内嬉闹、吃东西等,每次扣1分;
(八)着装不整齐、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每次扣1分;
(九)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学习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十)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规定提交请假条,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 各窗口单位按照行政审批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咨询时,未向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并告知清楚,造成申请人补办,每件扣5分;
(二)在补件过程中未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办事项,造成申请人2次以上补件,每件扣5分;
(三)无正当理由向申请人作退件处理,退件单据未详细说明理由,每件扣3分;
(四)受理联办件,未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导致串联审批,每件扣3分;
(五)违反行政审批操作规范,造成审批失误,每件扣1-3分;
(六)在职责范围内,执行政策、处理问题不当,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每件/次扣1-3分;
(七)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超时办结的,每件扣2分;
(八)办件资料未录入审批信息数据库,每件扣2分;
(九)伪造办件资料,审批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与原始资料不一致,每件扣3分。
第十六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收费制度。
(一)未按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每项扣10分;
(二)在原单位办公地点收取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费用,每件扣10分;
(三)行政审批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扩大收费许可证使用范围、超出收费许可证标准、搭车收取费用的,每件扣10分;虽有收费许可证但不亮证收费的,发现每次扣5分;
(四)无法律依据,强迫申请人购买物品、订阅报刊、加入协会、进行培训等,每项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