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年度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部门窗口的所在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各单位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对部门窗口的考核
第十二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一)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未公告实施的,每项扣5分;
(二)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超过5个工作日上报有关材料,每个工作日扣1分;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求部门修改、补充关于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的有关材料上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每工作日扣1分;
(四)未按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法律依据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每项扣5分;
(五)部门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不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决定,每项扣8分。
第十三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执行审批集中办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在原单位办公地点收件或者出件的,每项扣5分;
(二)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文件和法律依据准备不全,每次扣5分;
(三)未推行首问责任制,以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申请人到部门科室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每次扣5分;
(四)上班时间窗口无人在岗、无人接件,每次扣5分。
第十四条 各窗口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部门派出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限不满1个季度就更换的,每人/次扣5分;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限不满1年就更换的,每人/次扣3分;
(二)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中途更换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次扣5分;
(三)不能及时、准确解答顾客咨询,每次扣3分;
(四)不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管理,协调工作不配合,每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