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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的通知

  3.按要求将学校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1分);
  4.学校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无侵占、挪用、抽逃资金情况(2分)。
检查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验资报告、会计账簿、资产评估报告、学校房产证明、学校章程等。 
6.
  办学
  条件
  及办
  学规
  模
  (25分)
6-1
  校舍
  及教
  学设
  备
151.有独立校舍,符合设置标准要求,并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在校生规模相适应(8分);
  2.学生宿舍、食堂、图书室、体育运动场地、实验室和实践场所等条件齐备,能满足学生和教学实践的基本需要(5分);
  3.图书室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能开展电子查阅和网上检索;适用图书不少于5000册,文字、声、像资料能满足教学需要(1分);
  4.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万元,建校三年以上不得低于100万元(1分)。
检查学校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文件;
  校园占地面积比照标准,每降低10%,扣1分;
  校舍面积每降低500平方米,扣 2分;
  生均面积每降低1平方米,扣1分;
  检查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图书资料、审计报告等。
 
 6-2
  师资
  情况
51.任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基础课与专业骨干教师稳定(2分);
  2.专职教师应在20人以上(2分);
  3.专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不应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1分)。
检查教师名单(须载明专任或兼职、学历、职称、任课专业名称、班级名称、课程名称、本学年担任的课时数);
  检查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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