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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的通知

  2.决策机构成员构成符合法律规定,成员名单依法经过备案(1分);
  3.决策机构运转正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通过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1分);
  4.院(校)长资质符合任职条件,并依法经过核准(2分);
  5.院(校)长相对稳定,无频繁更换现象,并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1分)。
检查学校章程、董(理)事会章程、决策机构会议纪要、校务会议记录、学校工作文件、备案文件以及决策机构名单等;
  检查校(院)长任职的核准文件、学校决策机构的聘任文件、校(院)长的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章程规定的校长职权的行使情况等。
 
4.
  资产
  与财
  务管
  理
  (13分)
 13
  1.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1分);
  2.使用收费票据符合规定,记帐规范,无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现象(1分);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3分);
  4.财务人员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1分);
  5.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没有乱收费现象(1分);
  6.学校的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3分);
  7.按照规定交纳风险保证金(3分)。
检查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检查专职财务人员的聘任文件、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会计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检查学校收费标准备案表、学校公示栏,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有关决议。
  检查风险保证金交纳收据。
 
5.
  落实
  法人
  财产
  权
  (5分)
 51.举办者明确,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1分);
  2.学校资产登记清晰,产权明确(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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