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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的通知

  2.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真实、合法,无虚假、模糊、夸大的内容,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能落实,对颁发证书的性质、类别有明确说明(3分);
  3.建立并严格执行颁发学业证书的程序、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无违规发放毕业证书现象(2分)。
检查学校组织招生工作的有关材料,招生简章和广告原件;
  检查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情况及与发布的招生简章与广告的一致性情况;
  检查学校颁发的学业证书样本,有关制度及执行记录,毕(结)业生名册及有关统计资料。
 
 1-3
  教师
  权益
  保护
71.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教师、职工应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2分);
  2.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3分);
  3.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1分);
  4.建立教师申诉制度和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的申诉,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1分)。
检查教职工聘任合同、劳动合同,外籍人员名单、合法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检查教职工工资及报酬发放清单;
  检查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凭证;
  检查教师培训记录;
  检查教师申诉制度及执行情况。
 
 1-4
  学生
  权益
  保护
8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对学生依法实施奖励或处分(2分);
  2.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要求,无违法设定罚款等处罚制度(2分);
  3.制定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学生校内申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学生退学退费等事项,学生投诉率低,学生合法权益有保障(4分)。
检查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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