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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的通知

  4、 校(院)长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经过核准(3分)。
  5、 校(院)长相对稳定,无频繁更换现象,并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3分)。
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章程、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备案文件等。
  校(院)长任职的核准文件、学校决策机构的聘任文件、校(院)长的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等。
 
4.
  资产
  与财
  务管
  理
  (25分)
4-1
  财务
  管理
181、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3分);
  2、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审批机关备案(5分);
  3、 财务人员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2分);
  4、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无乱收费现象(3分);
  5、 按照规定交纳风险保证金(5分)。
有关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人员聘任文件、会计岗位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风险保证金交纳收据等。  
 4-2
  资金
  情况
7
  1、 学校办学积累财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4分);
  2、 无以收取储备金、变相赞助费或其他名目非法集资办学现象(3分)。
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验资报告、会计账簿、资产评估报告、学校章程等。 
5.
  落实
  法人
  财产
  权
  (15分)
 15
  1、 举办者明确,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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