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的通知
(黑教法〔2008〕174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依法规范我省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文件及《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建立了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在总结2007年度民办高校年检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我省民办高校实际,现对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和助学高校年检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请各民办高校按照《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黑教法〔2007〕23号)及年检标准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将接受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于9月底前报送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10月中旬开始省教育厅将对全省民办高校开展2008年度年检工作。
附件:
1、《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
2、《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分值 | 检 查 标 准 | 检查材料 | 得分 |
1.
依法
诚信
办学
(30分) | 1-1
办学
责权 | 8 | 1、 学校行政、财务、人事、教学等有关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把办学任务委托其他法人或个人实施的情况(3分);
2、 无非法设立校外办学点,并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分置情况(5分)。 | 学校行政机构、教学机构设置文件、会计账簿等实施统一管理的有关文件,多校址的学校要提供各校区的以上相关资料。 |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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