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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的通知
(黑教法〔2008〕174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依法规范我省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文件及《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建立了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在总结2007年度民办高校年检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我省民办高校实际,现对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和助学高校年检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请各民办高校按照《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黑教法〔2007〕23号)及年检标准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将接受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于9月底前报送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10月中旬开始省教育厅将对全省民办高校开展2008年度年检工作。

  附件:
  1、《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
  2、《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分值检 查 标 准检查材料得分
1.
  依法
  诚信
  办学
  (30分)
1-1
  办学
  责权
81、 学校行政、财务、人事、教学等有关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把办学任务委托其他法人或个人实施的情况(3分);
  2、 无非法设立校外办学点,并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分置情况(5分)。
学校行政机构、教学机构设置文件、会计账簿等实施统一管理的有关文件,多校址的学校要提供各校区的以上相关资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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