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
(二)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及其防护设备设施的;
(三)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影响使用效能的;
(四)向防空地下室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五)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或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
(六)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
(七)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废止。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30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天津市各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
级别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区域范围
| 类别
| 等级
| 修建
比例
| 收费标准
(元/㎡)
|
市内六区
| 甲类
| 5级/6级
| 5%
| 2000
|
塘沽区
|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 甲类
| 5级/6级
| 5%
| 2000
|
新城、建制镇
| 甲类
| 5级/6级
| 5%
| 800
|
中心村
| 甲类
| 6级
| 5%
| 600
|
汉沽区
大港区
|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 甲类
| 5级/6级
| 5%
| 1500
|
新城、建制镇
| 甲类
| 5级/6级
| 5%
| 800
|
中心村
| 甲类
| 6级
| 5%
| 600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点经济目标区
| 甲类
| 5级/6级
| 5%
| 2000
|
其他
区县
| 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区
| 乙类
| 5级/6级
| 4%
| 1500
|
新城、建制镇
| 乙类
| 5级/6级
| 4%
| 800
|
中心村
| 乙类
| 6级
| 4%
|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