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
  (二)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及其防护设备设施的;
  (三)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影响使用效能的;
  (四)向防空地下室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五)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或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
  (六)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
  (七)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废止。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30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天津市各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
  级别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区域范围

类别

等级

修建

比例

收费标准

(元/㎡)

市内六区

甲类

5级/6级

5%

2000

塘沽区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甲类

5级/6级

5%

2000

新城、建制镇

甲类

5级/6级

5%

800

中心村

甲类

6级

5%

600

汉沽区

大港区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甲类

5级/6级

5%

1500

新城、建制镇

甲类

5级/6级

5%

800

中心村

甲类

6级

5%

60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点经济目标区

甲类

5级/6级

5%

2000

其他

区县

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区

乙类

5级/6级

4%

1500

新城、建制镇

乙类

5级/6级

4%

800

中心村

乙类

6级

4%

60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