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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乌劳〔2008〕27号)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请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条件的,本人可以自愿选择继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参加以上两种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各自保留,不能相互视同。

  二、本市户籍在外地上学(生活)的城镇居民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外地就医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业务,但参保居民选择异地医疗机构时,应执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首诊制,实行分级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如当地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选择当地就近一级(含一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门诊医疗统筹金,按成年人每年3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用于补助家庭成员支付门诊发生的费用,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以自然年度来核算,年末如有节余,接转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低收入老年人家庭收入的界定。以家庭老年夫妇依据养老金为计算依据确定家庭个人平均收入线。

  五、农民工家庭子女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需提供在我市居住时段的证明材料和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在社区居住的由该社区出具居住证明材料;如在本市搬迁变动的可由原居住社区出具证明材料或子女所在学校学籍证明材料。

  六、持有兵团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兵团民政行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可以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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