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劳〔2009〕44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8]224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协调小组,全面负责乌鲁木齐地区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组织机构
1.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并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审计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残联等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3.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实施办法;
3.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4.承担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业务;
5.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受理有关医疗保险争议工作;
7.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3月24日至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