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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已交付业主使用,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补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补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2008年2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二)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

  高层(有电梯)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适时调整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四、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

  (一)专户开立

  专户开立按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和省建设厅、财政厅的规定办理。已经开立的仍维持现状。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委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银行中选择。

  (二)查询

  银行收取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出具缴款凭证,业主在取得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卡后,可到委托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或ATM柜员机上查询余额。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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