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制定“村改居”社区的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提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额度,并将补助标准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同时要积极探索贴息贷款、按比例补助等补助办法,引导更多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村改居”不满5年的社区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村改居”居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在政策上的衔接、转换等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确保符合低保条件且失去土地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村改居”社区可以建立居民保障金,专款用于支付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教育、医保等个人保障性费用支出。
(四)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城市社区管理制度和工作模式,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1、适当调整社区管理范围。按照便于管理与服务的原则,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对“村改居”社区内新开发的商住区,按管辖范围2000-4000户人口数标准,设立新的社区;对个别管理界线不清、管辖范围相互交叉的社区,适当调整管理范围。
2、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建设,“两委”成员一般为5-9人;要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提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完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事务行使决策、议事、监督职能,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自治公约,反映居民意见、建议,讨论决定社区公共事务。居民代表大会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每个社区居委会的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50人。
设立社区事务监督小组。其成员从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由5至7人组成,负责督促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社区事务、社区财务公开情况。
成立社区同驻共建理事会。由社区居委会牵头,驻社区单位委派代表参加,建立协商议事制度,及时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宜,实现社区共建,资源共享。
健全社区群团组织。加强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村改居”社区妇代会、共青团等配套组织的更名工作,健全社区基层组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