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管理制度》的批复
(穗国房函[2008]1047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关于请求同意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管理制度>的请示》(穗物协请 [200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会组织实施《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管理制度》。请你会依照该制度及《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录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复。
二○○八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及《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录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是广州市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即物业项目的管理处主任或经理)的执业信用考核证书,限于持证者在任职期间使用。
(三)《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统一颁发。
(四)《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须经年检合格,方可继续持用。
(五)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的颁发、年检、变更、注销、更新及有关资料、档案、记录的建立、管理等工作。
(六)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为公布《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及其持证人的相关资料的专业网站,网站提供浏览、查询功能。
二、证书的颁发
(一)颁发对象
广州市辖区内在职的物业项目(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等)负责人(即该物业项目的管理处主任、副主任或经理、副经理,以下统称物业服务经理)。
一个物业项目可核定1-3名物业服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