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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厦府〔2008〕278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请示》(厦劳社〔2008〕20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市政府108号令)第
二十七条
规定,经研究,同意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3万元调整为7万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请按有关规定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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