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我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机制。局机关党委对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对责任处室(单位)给予书面告诫:
(一)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关处室(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发布,影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年度内被书面告诫的处室(单位),本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资格,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评为优秀;被书面告诫后仍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因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我局被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于每年3月底前起草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布。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