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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厦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使用厦门市人事局公文送审签发单应在签发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向社会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处室和单位应及时在厦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发布。

  使用厦门市人事局以外的公文送审签发单拟制的各类信函、专用文书等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拟办处室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在厦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第八条规定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厦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局领取《厦门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厦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我局提交。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也可现场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评选表彰、考试成绩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当场提交书面申请。

  (二)受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接收和定时上网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当面予以退回,或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答复。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和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分别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和《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已归档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提供;当年尚未归档或业务处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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