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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责任单位:有关处室、单位);

  (四)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处室、单位);

  (五)主要业务工作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单位:办公室、有关处室和单位);

  (八)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局机关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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