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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厦人〔2008〕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长担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牵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协调发布;协调维护、更新网站信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会同有关处室起草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策法规处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察室负责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各处室(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责任单位:

  (一)厦门市人事局职能,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局领导姓名、职务、分工(责任单位:机关党委);

  (二)我市制定的有关人才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责任单位:办公室、有关处室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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