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
三条第二款: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第86号令)第
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5)《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9号)第
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
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7)《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
四条第三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8)《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7号)第
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9)《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
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10)《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
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11)《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
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12)《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
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13)《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
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劳动教养管理所
执法依据:共4件
(一)法律(2件)
(1)《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
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行政法规(1件)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劳动教养场所,是对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3〕公发劳66号)第一自然段:公安、司法两部完全拥护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并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审批工作。
《
司法部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司发通〔1996〕01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将按照《
刑法》第
十四条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
(三)部门规章(1件)
(1)《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第
三十五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
三、授权性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
执法依据:共3件
(一)行政法规(1件)
(1)《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地方性法规(2件)
(1)《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
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
(2)《
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
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附件4: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一、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财政局
执法依据:共46件
(一)法律(5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