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民政局等14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20)《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2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令、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2)《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1993年3月30日)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由清,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五)政府规章(8件)

  (1)《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办法》(闽政〔1986〕73号)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并由各级民政部门监督实施。

  (2)《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第四条第一款: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其编制由各地自定。

  (3)《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实施办法》(闽政〔1990〕29号)第四条:福建省民政厅主管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4)《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5)《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6)《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第四条第一款: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

  (7)《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01号,修正)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8)《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20号)第四条第一款: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六)规范性文件(20件)

  (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十条: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2)《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1965年6月9日发布)第一项: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无依无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第四项: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或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第六项: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第七项: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3)《民政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1982年8月5日发布)第二项: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职工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以及国发〔1978〕43号文件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退休、退职后,由各地民政部门管理;……第三项:军队队列单位的编内职工退休、退职时,经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军务部门,根据档案材料,核实证明其确属编内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4)《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一项:……下列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一)集团军及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二)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三)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验室治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5)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1997年9月2日)第三项:……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

  (6)《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闽民救〔2004〕32号)第八项:……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第三项第二款:……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8)《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第七点:……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9)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第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第五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

  (10)《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6号)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11)《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8号)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和管理城市困难和管理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12)民政部《关于印发<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04〕282号):一、《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调查》:民政部和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抽样调查。二、《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情管理--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三、《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倒损房屋情况的统计、核定--地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表后7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的汇总统计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1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鹰厦铁路支前民工矽肺病患者救济标准的通知》[闽民城〔1991〕326号(91)闽财事字第426号]:由于近几年来物价提高,且随患者年老体弱,病情加重原因,原定的救济标准已偏低,为妥善解决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一)对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矽肺病患者每人每月救济标准调整为:一期40元;二期45元;三期50元(均包括各种补贴);(二)医疗费仍按原规定即一期、二期报销三分之二(本人负责三分之一),三期实报实销,凭单据向县民政局结算报销;……。

  (1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闽财(社)指〔2005〕27号]第三项:……每年由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在3月底前按照上一年12月31日的实际人数、患病等级和死亡情况,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预算申请,经审核后按负担比例核拨省级补助经费。

  (15)《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第五点:……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