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六、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年金制度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集团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总体方案,加强对所投资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和指导,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稳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审核、备案制度。
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年金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有关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然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申报、审批或备案程序:
1.市直管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包括集团总体方案和本部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2.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包括集团总体方案和本部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3.委托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包括集团总体方案和本部方案)应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各级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符合集团的总体方案,并报集团审核批准。
5.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批、备案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年金制度过程中,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需作出调整的,企业应将拟调整变更的年金方案,按上述管理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备案。
实施年金制度的企业应于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年金执行情况(包括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统一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市国资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