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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五)规范历史遗留问题

  本意见下发之前,企业以各种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意见下发之后,企业不得另为职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职工,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

  (六)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订企业年金方案。各企业应统筹规划设计集团总体年金方案,并针对企业内部各子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不能一刀切;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子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独具特色的企业年金方案。

  五、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各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各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二)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年金受托人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年金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委托人应将上述报告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各管理运营机构应接受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市国资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市国资委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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