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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

  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且零售药品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

  (四)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6名专家,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取3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为了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服务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零售药店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制,对提交评审的零售药店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零售药店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五)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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