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6〕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现制订下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及条件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