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受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事实是否与职务行为有关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认定。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考核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