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试用期满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计算为工资晋级、晋档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八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列(优秀等次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不占挂职单位及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其优秀等次名额占用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上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五十享受当年年度考核奖金;下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一百享受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其他处分的,不再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