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年度工作表现突出但未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各单位可作为先进给予奖励,先进人数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30%以内。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其主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必须参加离岗培训;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翌年的3月底前作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现工作部门的决定。
(五)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包括降非领导职务以及享受的工资职级待遇)。
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决定,并从作出降职决定的下个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无职可降的, 从翌年1月起,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待岗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仍不称职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1个月内,作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现工作部门的决定。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优先推荐人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