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先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各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是对考核人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测评,测评的范围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民主测评采用量化方式进行,测评内容按德、能、勤、绩、廉五个要素,分别设定一定比例分值,分值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个要素分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测评时,采取无记名方式在《厦门市年度考核测评表》(附件三)上选择相应的档次。计分方法:应用“厦门市年度考核管理系统”将民主测评的档次换算出相应分数,得出平均分。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采取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进行量化考评或定性考评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1、量化考评,是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依照所制定的考核要素及标准对被考核人进行打分,考核委员会再进行核定,确定其量化考核得分。对于考核要素及标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厦门市年度考核量化考评内容及标准》(附件一)和《厦门市年度考核量化考评表》(附件二)自行设定,并将每位工作人员职位职责进行量化。